村民甲带领乙、丙等人,与造纸厂协商污染赔偿问题。因对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甲、乙、丙等人阻止生产,将工人李某打伤。公安局接该厂厂长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15日、乙拘留5日,对其他人未作处罚。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admin2020-11-19  35

问题 村民甲带领乙、丙等人,与造纸厂协商污染赔偿问题。因对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甲、乙、丙等人阻止生产,将工人李某打伤。公安局接该厂厂长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15日、乙拘留5日,对其他人未作处罚。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选项 A、丙
B、乙
C、李某
D、造纸厂厂长

答案A,D

解析 A选项、D选项当选。《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丙和造纸厂厂长的权利义务都没有受到行政处罚行为的影响,因此不是被诉行政处罚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不能成为第三人。   
B选项不当选。2018年最高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乙和甲都是受到同一个行政处罚行为的影响,因此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选项不当选。李某作为被侵害人,与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具有利害关系,依据B选项中的法条规定,李某可以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pw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