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花公司向银行借款200万元,还款期为3年,由绿叶有限公司提供保证,保证合同中未明确保证方式。2年后,银行发现绿叶有限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发生亏损,便要求红花公司提前还款或再提供担保,红花公司请绿水集团做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方式为一般保证。还款期届满

admin2009-05-14  21

问题 红花公司向银行借款200万元,还款期为3年,由绿叶有限公司提供保证,保证合同中未明确保证方式。2年后,银行发现绿叶有限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发生亏损,便要求红花公司提前还款或再提供担保,红花公司请绿水集团做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方式为一般保证。还款期届满后,红花公司未能归还借款。归还此笔借款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选项 A、由红花公司、绿叶有限公司、绿水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B、由红花公司、绿叶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全部借款的,绿水集团对未清偿的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C、如经法院强制执行红花公司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全部借款,绿叶有限公司和绿水集团对未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D、如经法院强制执行红花公司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全部借款,绿叶有限公司和绿水集团对未清偿的部分各承担一半的还款责任

答案2

解析 参见《担保法》第12、17条关于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及保证方式的相关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故本题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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