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2004年5月8日,第三人张木有向被告漳浦县人民政府提出海域使用申请。被告所属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漳浦县海洋与渔业局,于2004年7月5日作出初审意见:“该宗用海: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二、界址、面积清楚。三、未设置使用权。”2004年7月

admin2019-02-27  27

问题 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2004年5月8日,第三人张木有向被告漳浦县人民政府提出海域使用申请。被告所属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漳浦县海洋与渔业局,于2004年7月5日作出初审意见:“该宗用海: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二、界址、面积清楚。三、未设置使用权。”2004年7月12日,漳浦县海洋与渔业局填写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报被告批准。被告于2004年7月14日未进行听证条件下作出“同意办理”的审批意见,批准了第三人的申请,审批号为3506232004152。原告陈天山、陈火山于2004年5月6日向漳浦盐场海域管理站申请使用“乌坪嘴”西北侧海域,漳浦盐场海域管理站于2004年6月2日作出同意申请的意见,并向原告收取了海域使用金。结合本案的案情,运用行政许可法律知识,请回答以下问题:
作出上题选择的法律依据(    )。

选项 A、被告的行政许可行为涉及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应依法举办行政听证。
B、被告的行政许可行为涉及原告和第三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应酌情举行听证。
C、不能确定
D、以上选项均正确

答案A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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