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A市公安局副局长,退休后与朋友乙、丙共同出资成立了“蒸蒸日上”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酒店业服务。甲不想自己的名字出现在股东名册上,与自己的弟弟丁达成持股协议,股东名册登记丁为股东。根据设定条件,请回答下题。 关于甲与丁的股东资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15-09-11  25

问题 甲为A市公安局副局长,退休后与朋友乙、丙共同出资成立了“蒸蒸日上”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酒店业服务。甲不想自己的名字出现在股东名册上,与自己的弟弟丁达成持股协议,股东名册登记丁为股东。根据设定条件,请回答下题。
关于甲与丁的股东资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是股东
B、丁是股东
C、甲与丁因股东资格发生纠纷诉讼,以丁为被告
D、甲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丁(在甲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B

解析 《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甲是实际股东,丁是名义股东,就其法律上或名义上而言,名义股东仍然是合法的股东。所以甲和丁都是公司股东,AB项当选。
    《公司法解释(三)》第2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据此可知,甲提起诉讼确认股东资格,应以公司为被告,丁为第三人,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第1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未足额交纳的出资,由实际股东承担,名义股东在不能补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两者不是连带责任,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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