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省属重点水利工程项目计划于20l0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坝肩施工标段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10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

admin2014-05-12  22

问题 背景资料
    某省属重点水利工程项目计划于20l0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坝肩施工标段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10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l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也未加盖公章。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l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指出开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不妥之处一: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 不妥之处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招标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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