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丙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乙为债务人,甲企业的财务处为其向丙提供了保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22-01-27  24

问题 乙丙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乙为债务人,甲企业的财务处为其向丙提供了保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该保证合同一律无效
B、丙如果知道财务处是甲企业的内部职能部门,因丙有过错,则该保证合同无效
C、丙如果知道财务处是甲企业的内部职能部门,则甲承担的责任不超过丙的损失的1/3
D、丙如果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财务处是甲企业的内部职能部门,则该保证合同有效

答案1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18条:“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和第29条的规定处理。”由此可见,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一律无效,而无论债权人的善意或恶意。B项错误在于,保证无效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债权人有过错。C项的错误在于应不超过1/2,参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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