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司法的中立性。

admin2018-10-25  13

问题 试论司法的中立性。

选项

答案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它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 所谓司法中立,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并尽可能排除这些不利于进行准确、公正判断的因素,对社会问题的态度只是以法律为准则而保持中立,严格依法办事,不因特殊情况而对法律作特殊解释,法院的上下级之间也没有指令与接受指令的关系。 司法的中立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与行政权倾向性相比较而言的。第一,行政权鲜明的倾向性往往来源于这样的事实:政府总是更关心自己的行政目标和效率。因为行政权代表国家,具有官方性;而司法权则是权利的庇护者,如果同一官署忽而忙于维护国家利益,忽而又将国家利益弃置一边,忙于维护正义,显然极不协调。只有判断者的态度是中立的,才可能产生公正、准确的判断。第二,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具有管理性质,下令下行、上行下效是其基本特点,不需要也不强调必须具有中立性;而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是一种“认识”活动,它要求保证司法机关不受不必要的其他力量的影响,并排除非法律性力量的干涉,保持公正与纯洁,不偏不倚地依既定规则办事。这种“中立”的态度和倾向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实现社会公正的基础。 司法中立与司法独立不同。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权独立行使,即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它是机构、权力和地位的独立问题。而司法中立则主要是指司法权行使的态度、倾向问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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