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泰跃房地产公司与市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市建筑公司承建由泰跃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欣欣家园1期与2期各六栋商品住宅楼,泰跃房地产公司按照市建筑公司的要求支付一定的_丁程进度款,不超过工程总造价10%的工程尾款与工程建设费于

admin2014-10-16  23

问题 2012年2月,泰跃房地产公司与市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市建筑公司承建由泰跃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欣欣家园1期与2期各六栋商品住宅楼,泰跃房地产公司按照市建筑公司的要求支付一定的_丁程进度款,不超过工程总造价10%的工程尾款与工程建设费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十日内付清,施工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市建筑公司按时开工,泰跃房地产公司按时根据市建筑公司的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1期六栋商品住宅楼顺利建成并封顶。在2期住宅楼建筑过程中,泰跃房地产公司因资金困难,与市建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由市建设银行为泰跃房地产公司提供贷款8000万,泰跃房地产公司以1期的4号楼、5号楼与6号楼作为抵押。
    工程完工后,因市建筑公司未按时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泰跃房地产公司拒绝支付工程建设费,市建筑公司于2013年4月诉至区法院要求泰跃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建设费1200万元。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市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竣工验收义务违约在先,判决责令泰跃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建设费900万元。市建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在市中级法院二审过程中,市建筑公司提出要求泰跃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96万元的请求,市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后,经过阅卷直接以上诉请求不成立为由径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市建筑公司以生效判决认定民事责任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高级法院裁定再审后,经过审理维持原判决。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在本案一审诉讼中,市建筑公司能否申请区法院在判决前责令泰跃房地产公司预先支付一部分工程建设费?为什么?

选项

答案在本案一审诉讼中,市建筑公司不能申请区法院在判决前责令泰跃房地产公司预先支付一部分T程建设费。因为支付工程建设费案件不属于法定先予执行的案件。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民诉意见》第107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3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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