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简要论述明代的会审制度。

admin2022-03-30  22

问题 请简要论述明代的会审制度。

选项

答案会审制度是对于特殊的案件,形成特殊审判组织对其进行审理的封建司法制度。其最早作为一种制度,成型于唐朝,为三司推事制度;明代继承前代的司法审判制度,发展出比较完善的会审制度,成为明朝司法审判的一个特色。明朝的会审种类较多,有三司会审、九卿会审、朝审、会官审录、大审以及热审几类。 第一,三司会审。三司会审是在唐朝“三司推事”制度上直接发展而来的,即三法司的长官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会同审理的制度。其参与官员为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察院左都御史。但是,其审理结论一般要经过奏请皇帝,才能形成最终的判决。 第二,九卿会审。也称圆审,即对特别重大的案件,经过两次或以上审判,罪犯仍然不服或再次翻供要进行审理,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以及都察院左都御史九名官员会同审理的制度。由于封建司法制度中,对于罪犯翻供重审的次数一般有限制,所以这一程序一般要根据皇帝的诏令引起,而且根据这一程序做出的审理结论也要经过皇帝核准,才能够形成最终的判决。 第三,朝审。这种审判制度适用于秋后处决的死刑,创立于明英宗时期。受到汉代以来“秋冬行刑”思想的影响,一般除了犯“十恶”等特别严重的犯罪,被处以死刑的案件都要秋后执行。而历代皇帝为了表彰德政和仁政,也都采取各种方式表示对死刑采取慎用的立场。朝审即是这一种政策的体现,这一制度后来为清代所继承并完善。对于秋后处决的死刑案件,于每年霜降之后,由三法司会同享有公、侯、伯三种爵位的贵族进行死刑案件判决的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情节有疑问或案情中有可矜悯内容的,改判戍边,不再执行死刑;罪犯提出申诉或翻供的,提起再审程序,暂时不予以死刑执行;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收监等候听待执行,即监候。 第四,会官审录。该制度形成于明太祖时期。为清代秋审的前身。从其形成时期来看,该审判程序也是根据皇帝的诏令发起的,参与审理的主管机关有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詹事府和六科,有时还包括驸马都尉。这种审判程序可以做出终审判决,但是对于发现有冤案需要申诉或要判处死刑的案件,仍然需要报请皇帝决断。在《大明律》中,对京师地区上报的案件,也可以引起刑部委员和监察御史发起级别较低的会官审录程序;对于各地方上报省一级的案件,则可以由布政司委官和按察司官员会同审理。 第五,大审。明朝宦官权力较大,形成了干预司法的传统。大审即是由皇帝委派司礼监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进行录囚的制度,其形成制度是在明宪宗时期;按照规定,每五年即有一次大审。虽然在形式上是宦官干预司法,但明朝皇帝利用太监形成内廷,牵制朝廷官员,这一制度的规定本质上是为了强化皇权对司法的控制。 第六,热审。指每年小满之后十日左右,在一年暑热之时,由刑部根据皇帝的诏令,会同锦衣卫和都察院对监狱中的囚犯进行录察审理的制度。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及时疏理监狱,将轻罪快速审结并予以执行,未能审决的也令其出狱听候审理,表示在暑热天气下恩恤犯人的制度。后来,热审也对于犯死刑者予以疑罪或情节可矜悯情况下的免死宽宥,成为一种恤刑制度。其执行区域,由北京逐渐扩及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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