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从人权司法保障的角度,论述《宪法》中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互相关系的规定。(2018法论37)

admin2019-09-18  34

问题 试从人权司法保障的角度,论述《宪法》中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互相关系的规定。(2018法论37)

选项

答案《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主要表现在:除人民检察院依法自行侦查的案件及当事人自诉案件外,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抗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刑事诉讼法》对三机关各自的工作分工作出详细的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避免互相推诿扯皮和争夺管辖权。 互相配合主要表现在:每一机关的工作依法完成后移交下一个环节的工作机关时,都能依法顺利接受并开始新环节的工作。每一个机关在工作上需要另一机关协助时,能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协助。互相配合表明三机关虽然职责不同,但目的和任务是一致的,适用的法律和执行的政策是一致的。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既不能互相对立,又必须坚持原则,严格依照法律,密切配合,以切实保证惩罚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互相制约主要表现在:三机关通过各自的工作发现另外机关的工作问题,可提出建议要求其纠正;通过下一阶段的工作审查前一阶段工作是否存在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具体表现在: (1)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核。 (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况,即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3)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4)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判,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作出有罪、无罪的判决。 (5)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通过抗诉引起再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三者密切相关。只有分工负责,才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有互相制约才能保证办案质量。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才能发挥三机关的整体功能,防止主观片面和滥用权力,保证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以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gI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