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发起设立华香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甲以一栋临街大楼作价500万元出资,并经戊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出具了验资证明。公司成立后,乙、丙、丁对甲作为出资的大楼的实际价额存有疑问,经聘请专业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后得知,该大楼的实际价额仅为100万元。为此,引起

admin2009-09-27  29

问题 甲、乙、丙、丁发起设立华香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甲以一栋临街大楼作价500万元出资,并经戊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出具了验资证明。公司成立后,乙、丙、丁对甲作为出资的大楼的实际价额存有疑问,经聘请专业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后得知,该大楼的实际价额仅为10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经查,原来戊公司收取双倍评估款,故为甲出具了评估材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应补足400万元的出资差额,乙、丙、丁对此负连带责任
B、甲应独自补足差额,乙、丙、丁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C、戊公司应对补足差额负连带责任
D、公司登记机关有权没收戊公司评估所得

答案A,D

解析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对于戊公司,其出具虚假评估材料的责任并非补足差额的责任,而是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要其承担其他行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应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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