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设立某合伙企业,约定甲作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甲在执行合伙事务时侵占了企业的房产,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09-05-12  27

问题 甲乙丙三人设立某合伙企业,约定甲作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甲在执行合伙事务时侵占了企业的房产,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应将房产退还企业
B、甲应赔偿企业的损失
C、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对甲进行罚款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答案B,D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已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合伙人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合伙人不承担行政责任,所以C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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