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下关于上市公司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dmin2008-05-12  35

问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下关于上市公司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上市公司在2007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公司资产总额的35%,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B、李某是乙上市公司的董事,又是丙公司的控股股东,在乙公司董事会就与丙公司的一项重大交易开会作出决议时,李某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但是可以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C、丁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要就某项交易作出决议,但是对此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多,致使出席会议的人数不足3人,则应将需表决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D、某企业起诉戊上市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总共500万元,则该上市公司应公布此诉讼

答案B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12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据此,A项说法正确。根据第12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据此,C项正确。B项中李某是丙公司的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对董事会的决议事项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故B项说法错误。根据《证券法》第6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中期报告中公布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故D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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