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郭某希望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 )

admin2012-11-10  30

问题 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郭某希望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      )

选项 A、郭某的爷爷,美籍华人
B、郭某的儿子,16岁
C、郭某的朋友甲,曾为郭某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D、郭某的朋友乙,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

答案B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2条从正面对刑事诉讼辩护人的资格作出了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而《刑诉解释》第33条从反面限定了刑事诉讼辩护人的资格,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所以选项A中郭某的爷爷不属于郭某的近亲属且符合上述第7项是外国人,因此不可以担任辩护人。B项郭某的儿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当排除。C项郭某的朋友甲,曾为郭某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切身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郭某的辩护人。D项中郭某的朋友乙系郭某的亲友,并不属于《刑诉解释》第33条第4项中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乙可以担任郭某的辩护人,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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