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润集团等5家发起人协议决定,采取募集方式设立以货物批发为主要经营范围的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2亿元人民币,并决定发起人认购的部分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部分依公司法规定的比例办理。丰润集团作为发起人和第一大股东,准备以厂房、机器设备、专利技术

admin2010-06-25  49

问题 丰润集团等5家发起人协议决定,采取募集方式设立以货物批发为主要经营范围的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2亿元人民币,并决定发起人认购的部分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部分依公司法规定的比例办理。丰润集团作为发起人和第一大股东,准备以厂房、机器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作出资。5家发起人为筹办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以下必要的手续:进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向国务院证券监督委员会递交了募股申请,经证监会批准后公开募集股份,待全部股款筹集齐备后召开了创立大会,并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请回答以下问题:
丰润集团作为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共出资9000万元,其中有专利技术为5000万元,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为4000万元。对于该笔出资,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由于专利技术是高新技术,经发起人一致同意,专利技术的作价可以略高于评估价
B、经发起人一致同意,厂房、机器设备的作价可以略低于评估价
C、专利技术的出资超过20%的比例限额,违反法律规定
D、公司成立后,发现厂房、机器设备实际价额显著低于作价,丰润集团应补足差额,其他几个发起人按照出资份额承担责任

答案A,B,C,D

解析 《公司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A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公司法》修订前规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公司法》修订后将该限制删去,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公司法》第94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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