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1年2月10日提出申请并于2002年3月20日获得一项新产品方法专利。2002年5月,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乙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并获得赔偿2000元;2002年9月8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许可合同,该合同允许丙公司在3年内享有使用该专利方

admin2011-04-20  27

问题 甲公司于2001年2月10日提出申请并于2002年3月20日获得一项新产品方法专利。2002年5月,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乙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并获得赔偿2000元;2002年9月8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许可合同,该合同允许丙公司在3年内享有使用该专利方法的权利,甲公司由此获得实施许可费2万元;2002年9月15日,丁公司向专利局请求认定甲公司的该专利无效,理由是其专利在申请日前已经在某省公开使用过。专利局经查证属实后,于2002年12月宣告甲公司的专利权无效。有证据表明:甲公司当时并不知道该专利方法被公开使用过。
请问:
(1)乙公司已经赔偿甲公司的2000元是否可以因该专利无效而要求返还,为什么?
(2)丙公司已经交付的专利实施许可费是否可以要求返还,为什么?
(3)假定甲公司于2002年4月知道该专利存在争议,仍起诉乙公司侵权且获得赔偿金2000元。对此赔偿金,乙公司能否要求偿还?

选项

答案(1)不能要求返还。因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不具有追溯力。 (2)可以要求返还。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在本案中,由于丙与甲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成立时间很短,如果甲不向丙返还全部或绝大部分使用费,将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3)有权要求返还。因为甲在知道其专利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仍然要求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属于恶意行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因专利权人的恶意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所以甲应返还该赔偿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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