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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卷二真题试卷第53题)
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卷二真题试卷第53题)
admin
2017-03-16
27
问题
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卷二真题试卷第53题)
选项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答案
A,C
解析
因果关系错误,是指因果关系的发展历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因果关系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形: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事前故意及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乙为了躲避子弹后退,坠下悬崖摔死。A项中,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摔死。这也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而非方法错误。A项说法错误。在故意犯罪里,只要求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有正确认识即可,不要求对因果关系的具体样态都有明确认识。因此,在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里,行为人仍构成故意犯罪既遂。A项中的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也称为结果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例如,甲准备将乙的贵重物品搬至院墙外毁坏,但刚拿起就从手中滑落摔坏。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看该行为是否进入实行阶段、属于实行行为,如果进入实行阶段,则该实害结果就属于既遂结果。如果没有进入实行阶段,则就故意犯罪而言,只能成立犯罪预备。是否进入实行阶段,关键看行为是否着手。而着手的判断,关键看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B项中,被害人的死亡比行为人乙预想的提前实现了,属于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虽然乙的预想是先用安眠药使被害人熟睡,然后才勒死,但是由于投放的安眠药足以导致被害人死亡,表明投放安眠药的行为对被害人的生命产生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所以杀人行为已经着手了,进入实行阶段了,因此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B项说法正确。对象错误与方法错误(也称打击错误)的区分在于,对象错误属于主观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被害对象存在主观认识错误;而方法错误属于客观结果错误,行为人对被害对象不存在主观认识错误,错误的结果是由行为方法等客观因素造成的。例如,甲误将王某当作李某而杀死,属于对象错误。甲向李某开枪,没有瞄准,打死了李某身边的王某,属于方法错误。C项中,丙对意图杀害的王某不存在主观认识错误,造成错误的死亡结果,是由于行为方法等因素造成的,所以属于方法错误。这种方法错误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C项说法错误。D项,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丁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根据以往的具体符合说,丁对仇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生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现在的具体符合说也认为,这种对象错误并不重要,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因此,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D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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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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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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