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资持股20%的重型机械生产企业,2016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7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300万元,营业外收入12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60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1300万元,营业外支出8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20万元,销售费用1800万元,管理费用

admin2016-06-19  27

问题 某外资持股20%的重型机械生产企业,2016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7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300万元,营业外收入12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60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1300万元,营业外支出8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20万元,销售费用1800万元,管理费用1200万元。财务费用180万元,投资收益1700万元。当年发生的部分具体业务如下:
  (1)将两台重型机械设备通过市政府捐赠给贫困地区用于公共设施建设,“营业外支出”中已列支两台设备的成本及对应的销项税额合计247.6万元,每台设备市场售价为140万元(不含增值税)。
(2)2016年10月向持有95%股份的境内子公司转让一项账面成本(计税基础)为600万元的专利技术,取得转让收入800万元,该项转让业务已通过省科技部门认定登记。
(3)当年实际发放职工工资200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30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42万元并取得专用收据,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35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额为5万元。
(4)发生广告费支出152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120万元,其中有20万元未取得合法票据。
(5)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发生研发费用支出200万元(含委托境内某研究所研发支付的委托研发费用80万元)。
(6)就2015年税后利润向全体投资者分配股息12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除非特别说明,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业务(2)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业务(3)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业务(5)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业务(6)应预提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7)计算该企业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选项

答案(1)①将两台设备捐赠给贫困地区,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40×2=280(万元),应确认视同销售成本=(247.6一140×17%×2)=200(万元),视同销售业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0—200=80(万元)。 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7500+2300+1200—6000—1300—800—420一1800一1200—180+1700=1000(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000×12%=120(万元),实际捐赠247.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7.6一120=127.6(万元)。 ③业务(1)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127.6=207.6(万元)。 (2)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所得=800—600=200(万元),200万元小于5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业务(2)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3)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2000×14%=28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3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280=20(万元);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2000×2%=40(万元),实际拨缴工会经费4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2—40=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2000×2.5%=50(万元),本年度职工教育经费35万元加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合计4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50万元,本年度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35万元准予据实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度的职工教育经费准予在本年度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业务(3)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2—5=17(万元)。 (4)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7500+2300+280)×15%=1512(万元),实际发生152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20一1512=8(万元); 未取得合法票据的20万元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120一20)×60%=60(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7500+2300+280)×5‰=50.4(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50.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50.4=69.6(万元); 业务(4)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69.6=77.6(万元)。 (5)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业务(5)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一80+80×80%)×50%=92(万元)。 (6)业务(6)向境外投资者支付股息应按股息收入的10%扣缴预提所得税。 应预提的企业所得税税额=1200×20%×10%=24(万元)。 (7)该企业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207.6—200+17+77.6—92=1010.2(万元) 该企业2016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10.2×25%=252.55(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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