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本案诉讼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然而甲男、乙女却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乙女未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已过,报社是否可以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向法院申请对她单独执行一审判决?为什么?

admin2008-12-16  25

问题 假设本案诉讼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然而甲男、乙女却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乙女未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已过,报社是否可以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向法院申请对她单独执行一审判决?为什么?

选项

答案报社可以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向法院申请对乙女单独执行一审判决。因为在一审中,乙女与甲男是普通共同诉讼人,二人均能独立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对他人不产生影响。本案中,乙女在上诉期内没有提起上诉,上诉期满后,一审判决就对她发生了法律效力,所以,报社当然可以依据已经生效的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

解析 乙女与甲男在一审中处于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地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对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规定,可知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都没有约束力,而是各自对自己的诉讼行为负责。所以,诉讼结果的承担也是相互独立的。由于普通共同诉讼人具有诉讼行为独立性的特点,人民法院的裁判也不一定同时做出,可以就共同诉讼人分别出具法律文书,以便执行。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各共同诉讼人的裁判也可能分别生效、分别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了;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一点严格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的原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虽然,根据《民诉意见》第18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但这只是例外的情况,并且只能针对同一个上诉人而言,不适用于共同诉讼中存在的一个或者部分共同诉讼人没有上诉的情况,并不能动摇;审审理范围的原则性规定。所以,本案中,由于乙女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期满后,一审判决针对乙女的部分就发生了法律效力。报社也就可以依此判决申请对乙女的单独执行。本案属于名誉权纠纷诉讼,对于这类型的诉讼,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要注意对侵权行为地的认定,由于名誉侵权很多是通过报刊的形式出现的,所以在报刊所辖的区域内均是侵权地;被告的确定也是需要注意的,被告的确定主要视原告的起诉为准,但如果作者与单位有隶属关系,则作者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只应列单位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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