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日,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1000台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到付款。10天后,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中的1000台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3月17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泥石流,致使100台微波炉报废。 问: 乙

admin2015-06-29  27

问题 2014年3月2日,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1000台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到付款。10天后,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中的1000台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3月17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泥石流,致使100台微波炉报废。
问:
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选项

答案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 《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甲、乙两公司对买卖微波炉的合同没有约定交付地点,货物又需要运输,据此交付地点被确定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所以出卖人乙公司货交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了交付。根据《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则此货物交付后所有权归甲公司所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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