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简易程序与督促程序的表述,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admin2014-10-16  30

问题 下列关于简易程序与督促程序的表述,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两者都实行独任制
B、两者都实行一审终审制
C、对于债权债务清楚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两者的适用由当事人选择
D、两者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根据《民诉意见》第2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申请)后,由审判员1人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二审终审制度。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由此可见,对于债权债务清楚的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简单案件,债权人可以选择起诉适用简易程序,也可以选择申请支付令。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据《民诉意见》第27条可知,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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