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出资20万元设立宏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6万元,丙出资10万元。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有关这次股东会的下列情况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dmin2013-03-24  19

问题 甲、乙、丙三人出资20万元设立宏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6万元,丙出资10万元。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有关这次股东会的下列情况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选项 A、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
B、会议决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由乙担任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任期3年
C、会议决定公司设监事1名,由丙担任,任期6年
D、会议决定同意乙的提名,由丙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答案A,C,D

解析 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一次股东会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监事的任期为每届3年,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能担任监事;确定公司财务负责人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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