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日,煤炭公司与矿务局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商定以汇票方式结算。煤炭公司随后持购销合同到甲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认可后,与煤炭公司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约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票号为××××725,收款人为矿务局,出票人为煤炭公司,汇票金额为2

admin2016-09-23  44

问题 2014年2月1日,煤炭公司与矿务局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商定以汇票方式结算。煤炭公司随后持购销合同到甲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认可后,与煤炭公司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约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票号为××××725,收款人为矿务局,出票人为煤炭公司,汇票金额为28万元,到期日为2014年3月1日;煤炭公司应当于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甲银行备付;汇票到期日,甲银行凭票支付票款;如果煤炭公司在到期日不能足额交存应付票款,承兑银行可将不足部分转入煤炭公司逾期贷款户,并按规定计收罚息。
承兑协议签订后,甲银行承兑该汇票,煤炭公司将汇票交付给矿务局。矿务局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装修公司,并在背书栏内注明,装修公司按期保质完成工程方享有票据权利。赵某为装修公司业务员,长期负责装修公司与建材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2014年2月10日,赵某离职,但装修公司未将这一情况通知建材公司。2014年2月1 1日,赵某以装修公司名义到建材公司采购建材,并向建材公司交付了××××725号票据,票据背书人签章处照例为装修公司财务章和赵某的签名。
2014年3月2日,建材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煤炭公司仅交存了8万元为由予以拒绝,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建材公司向装修公司追索票款,装修公司以赵某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经查,票面上装修公司的财务章真实。
2014年3月10日,建材公司向矿务局发出追索通知,矿务局以装修公司装修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2014年3月20日,建材公司再次要求矿务局承担票据责任,矿务局电询法律顾问后向建材公司清偿了票款。
2015年3月10日,矿务局要求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甲银行内部就是否偿付票款发生争议:(1)工作人员刘某认为,矿务局未自清偿票款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其票据权利已经消灭,甲银行不应承担票据责任;(2)工作人员关某认为,矿务局最近一次向出票人煤炭公司主张权利的时间为2015年2月20日,该行为使矿务局向甲银行行使再追索权的时效中断,因此矿务局的票据权利并未消灭,甲银行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最终,甲银行于2015年3月25日向矿务局偿付了票款;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煤炭公司偿付20万元,并按照约定支付罚息,人民法院受理了甲银行的起诉。随后,人民法院又裁定受理了煤炭公司的破产申请。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了煤炭公司的破产申请后,甲银行与煤炭公司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甲银行能否在煤炭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煤炭公司的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甲银行能否继续就该20万元计收罚息?

选项

答案①人民法院受理了煤炭公司的破产申请后,甲银行与煤炭公司的诉讼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煤炭公司财产、掌握诉讼情况后能够继续进行时,再继续在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②甲银行有权在煤炭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根据规定,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③煤炭公司的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甲银行不能继续就该20万元计收罚息。根据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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