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共有1000套住房,还有200套尚未售出,为了进一步搞好物业管理工作,发展商委托物业公司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工作,筹备小组召开了业主大会,并通过差额选举,选举出了业主委员会委员。但在公布业主委员会当选委员名单前,有部分业主提出

admin2009-11-27  30

问题 某小区共有1000套住房,还有200套尚未售出,为了进一步搞好物业管理工作,发展商委托物业公司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工作,筹备小组召开了业主大会,并通过差额选举,选举出了业主委员会委员。但在公布业主委员会当选委员名单前,有部分业主提出发展商将未出售的200套房屋计算为自己的投票权,侵犯了业主选举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选举结果,要求进行重新选举。
   问题:
   (1)发展商是否可以将未出售的200套房屋计算为自己的投票权?为什么?
   (2)物业公司应如何协调本案的这个矛盾?

选项

答案(1)发展商可以将未出售的200套房屋计算为自己的投票权。根据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任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取得都只有两种方式,就是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建筑物的发展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通过开发建造了建筑物整体,从而取得了建筑物所有权的方式。继受取得是指在建筑物原始取得的基础上,建筑物发展商通过买卖、赠与、继承、交换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法转移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方式。因此,是建筑物发展商依法创设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任何人或者任何其他组织依法通过买卖、赠与、继承、交换或其他合法方式获得了建筑物其中的某一个单元或套房,就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通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说的业主。 发展商未出售的房屋也允许房地产开发商留着自用、出租或其他用途,只要这部分房屋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所有权者仍然是发展商。因此,这时发展商就由原来的建筑物所有权人的身份依法转变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当发展商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后,从法律地位上,自然就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的各项权利,当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时发展商作为未出售房屋部分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法是享有与其他业主一样平等的各项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发展商作为未出售房屋部分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业主权利和义务,否则,就构成侵害发展商业主的合法权益,发展商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既然发展商作为未出售房屋部分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就必然拥有业主大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综上所述,发展商作为未出售房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未出售房屋的业主,与其他业主一样具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某小区的部分业主之所以提出发展商将未出售的200套房屋计算为自己的投票权,是侵犯了业主选举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选举结果,要求进行重新选举,这些都是由于其不清楚发展商作为未出售房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地位所造成的误解。 (2)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多给这些业主进行解释,使他们清楚了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发展商和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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