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03年5月8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2004年5月6日就相同主题再次向该局提出申请,并声明要求优先权。对此,以下表述中何者为正确?

admin2014-02-08  20

问题 张某于2003年5月8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2004年5月6日就相同主题再次向该局提出申请,并声明要求优先权。对此,以下表述中何者为正确?

选项 A、该项发明的新颖性判断,以2003年5月8日为时间标准
B、如果与2003年5月8日以后和2004年5月6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项发明缺乏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则不能授予专利权
C、自2003年5月6日起,在先申请视为撤回
D、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3个月内提出书面声明

答案1,4

解析 《专利法》第29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本题中,张某可以要求优先权,此时以其在先一次申请日为申请日,也即以此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界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3条第3款: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专利法》第30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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