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杀人后弃尸河中。在法庭审理中,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

admin2009-10-23  20

问题 石某杀人后弃尸河中。在法庭审理中,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

选项 A、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
B、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
C、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
D、石某的精神状态

答案A,B

解析 《检察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属于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故A项正确。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故B项正确。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涉及的是犯罪构成事实而非程序事实,需要证明,故C项不正确。石某的精神状态关系到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属于犯罪构成事实,需要证明,故D项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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