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汽车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原、被告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汽车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原、被告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admin
2008-12-16
24
问题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汽车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原、被告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选项
答案
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其中6万元部分是有效的,余下1万元部分无效。因为定金超出合同总价款的20%的部分无效。
解析
《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那么,如果定金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其效力如何呢?是整个定金条款统归于无效,还是超过20%的部分无效呢?《担保法解释》第121条对此给予了明确回答。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主合同的标的额是30万元,20%的限额应为6万元,故7万元定金中有1万元不应予以支持。应注意,这1万是不能视作预付款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交付者。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EX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主观题试卷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主观题试卷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在下列选项中,( )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
小王是—起抢劫案中的受害者,公安机关将本案侦查终结后,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将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本案中,被告人秦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就聘请了律师,而对于小王,他有权在何时聘请诉讼代理人?()
甲公司为一中国公司,乙公司为一日本公司,两公司在1995年签订了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在湖北设立了双方合作经营的丙公司,在合同中规定,与本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事项的解决应该在北京进行仲裁。1999年,两公司由于在公司利润分配上产生争议,乙公司就将争
甲市政府批复同意本市乙区政府征用乙区某村丙小组非耕地72公顷。该村丙小组袁某等村民认为,征地中有袁某等35户村民的责任田27公顷,区政府虽以耕地标准进行补偿但以非耕地报批的做法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分析案例,回答下列问题:提起的行政诉讼应该以谁
按照律师法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04年7月初,张某向省司法厅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厅的正确做法是(
张某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经公安机关调查,张某在其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张某认为,自己仅仅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并不构成受贿行为。在法院
某县工商局和县公安局联合执法时,工作人员王某、李某、张某滥用职权以某厂擅自使用专利申请号用于产品包装广告进行宣传、销售为由,向某厂发出扣押封存该厂胶片带成品通知书。该厂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扣押财物通知书,并提出下列赔偿要求:返还扣押财物、赔偿该厂不能履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
在一起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甲不服某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乙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而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缺乏罪证,经要求,自诉人未能提出补充证据。县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哪些处理?
马某委托孔某购书,并将一本存在1.3万元人民币的全国通兑活期存折交给孔某用于买书孔某在途中取出该存折的3000元用于购买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审讯中,孔某供述存折中余下的1万元仍打算用于购买毒品县法院对孔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随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随机试题
A.α受体阻滞剂B.β受体阻滞剂C.ACEI或ARBD.利尿药E.钙通道阻滞剂患者,女,20岁。患急性扁桃体炎后10天出现水肿、蛋白尿、血尿,血压升高达150/100mmHg;化验ASO1:500、补体C3水平0.4g/L。首选降压药物为
下列属于希伯来民族的文学总集的是【】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治制度的核心是()
组织行为研究的目的在于()
设在x=0处连续,则a=____________.
关于急性呼吸衰竭的病因的叙述,下列说法哪项是错误的?()
建设工程项目总进度计划是在()编制的。
无产阶级通过革命斗争建立人民政权以后,要改造旧社会.实现向无阶级社会的过渡,也必须由无产阶级政党即共产党领导。这是无产阶级实现其推翻旧社会、建设新社会的历史使命的关键所在。原因就在于,无产阶级政党
下列关于认证中心的描述中,正确的是()。
Themostexcitingkindofeducationisalsothemostpersonal.Nothingcan【1】thejoyofdiscoveringforyourselfsomethingthat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