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经济特区的某外商投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1月~11月,取得产品不含税销售收入4400万元,生产设备出租取得收入10万元;12月取得产品不含税销售收入100万元; (2)发生产品销售成本2600万元;

admin2012-03-06  24

问题 位于经济特区的某外商投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1月~11月,取得产品不含税销售收入4400万元,生产设备出租取得收入10万元;12月取得产品不含税销售收入100万元;
   (2)发生产品销售成本26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770万元(其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72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5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4)营业外支出1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90万元,通过政府部门向上海世博会捐款15万元,直接捐赠5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5)1~11月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12月份的流转税尚未核算;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200万元(包括支付给本企业残疾人员工资2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5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31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7万元。
   (7)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公司(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B国的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税率为30%。两个分公司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说明:假定该企业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12月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为5.5万元,该企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7%)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企业2010年子公司所得在我国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

选项

答案A国扣除限额=50×25%=12.5(万元) B国扣除限额=30×25%=7.5(万元) 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10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2.5万元,可全额扣除。 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9万元,高于扣除限额7.5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1.5万元当年不能扣除。 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12.5-10=2.5(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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