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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打人后驾车逃走,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2013/4/2
甲、乙打人后驾车逃走,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2013/4/2
admin
2014-12-04
36
问题
甲、乙打人后驾车逃走,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2013/4/2部分)
问题: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
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
选项
答案
(1)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员是错误的。因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主任才能指定仲裁员。 (2)仲裁员回避后,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是错误的。因为仲裁员回避后,仍应当由何某选任仲裁员,只有在何某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主任才能直接指定。 (3)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的做法是正确的。理由有二:一是即使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也只能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在此之后提出不影响仲裁庭的审理;二是仲裁员回避后的程序进行问题由仲裁庭决定。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因此,首席仲裁员不能直接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根据《仲裁法》第37条规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因此,仲裁员因回避而需要更换时,应当按照该法规定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仲裁员是不正确的。
在本案仲裁程序中,对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庭经过审查后,认为其理由均不成立,因此,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程序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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