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admin2014-05-20  31

问题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选项

答案《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类犯罪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这类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8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案,贿赂案,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等,以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8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9章的有关规定,这类犯罪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泄漏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徇私舞弊案,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案等。另外,《刑法》分则第4章第248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暴力取证案以及破坏选举案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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