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先生与被告B女士为夫妻,他们在甲国缔结了一项合同,这项合同约定他们在乙国进行离婚诉讼时,双方如何分担责任,如规定丈夫不承担对孩子的监护义务等。审理本案的乙国法官认为:“当一个国家的法院被请求执行在另一个国家缔结的合同时,问题不仅仅在于该合同按照同缔结

admin2021-07-30  28

问题 原告A先生与被告B女士为夫妻,他们在甲国缔结了一项合同,这项合同约定他们在乙国进行离婚诉讼时,双方如何分担责任,如规定丈夫不承担对孩子的监护义务等。审理本案的乙国法官认为:“当一个国家的法院被请求执行在另一个国家缔结的合同时,问题不仅仅在于该合同按照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是否有效,而且还在于该合同与履行地国的法律和政策是否一致;如果该合同与履行地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相抵触,法院就不能强制执行。现在,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包含两项规定……它们与我国的法律和政策相抵触。该合同第1条规定,孩子将继续在其母亲的监护之下;第3条规定,B女士应在她丈夫提起的离婚诉讼中,为取得离婚判决提供方便。第1条规定是直接与我国成文法和政策相矛盾的……而第3条规定……没有什么东西比这一规定更违反我们的法律精神……据此,这项合同的规定是完全非法,与我国法律和政策相冲突。”
请问:
什么叫作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选项

答案公共秩序保留,有的国家也称“保留条款”,是指当一国法院在处理某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根据内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本应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但因被援引的外国法违背了法院地国家(内国)的公共秩序,该国法院排除或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这种排除或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的做法,就叫公共秩序保留,其结果就是被援引的外国法依据“公共秩序”而被拒绝适用。它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制度,在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都有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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