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一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甲公司在编制20×8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内审部门就20×8年以下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和会计处理提出异议: (1)20×8年6月1日,甲公司购人乙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5%有表决权股份,该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2

admin2012-03-13  28

问题 甲公司为一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甲公司在编制20×8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内审部门就20×8年以下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和会计处理提出异议:
    (1)20×8年6月1日,甲公司购人乙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5%有表决权股份,该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20×8年6月1日~20×9年5月31日)。除规定具有限售期的股份外,乙上市公司其他流通股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上市交易。甲公司对乙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甲公司将该项股票投资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2)20×8年7月1日,甲公司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人丙公司20 x 8年1月1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50万份。该债券面值总额为5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4.5%,于每年年初支付上一年度债券利息。甲公司购买丙公司债券合计支付了5122.5万元(包括交易费用)。因没有明确的意图和能力将丙公司债券持有至到期,甲公司将该债券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20×7年2月1日,甲公司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购入丁公司同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80万份,该债券面值总额为8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5%,支付款项为8010万元(包括交易费用)。甲公司准备持有至到期,并且有能力持有至到期,将其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甲公司20×8年下半年资金周转困难,遂于20×8年9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售了60万份丁公司债券,出售所得价款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的净额为5800万元。出售60万份丁公司债券后,甲公司将所持剩余20万份丁公司债券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4)20×8年10月1日,甲公司将持有的戊公司债券(甲公司将其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给庚公司,取得价款2500万元,并于当日收存银行;同时,甲公司与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20×8年12月31日按2524万元的价格回购该债券,该债券的初始确认金额为2400万元,假定截至20×8年10月1日,其公允价值一直未发生变动。当日,甲公司终止确认了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将收到的价款2500万元与其账面价值24013万元之间的差额100万元计入了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5)20×8年12月1日,甲公司发行了100万张面值为1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取得价款10000万元。该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4%,每年12月1日支付上年度利息,每100元面值债券可在发行之日起12个月后转换为甲公司的10股普通股股票。二级市场上不附转换权且其他条件与甲公司该债券相同的公司债券市场年利率为8%。甲公司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收到的10000万元全额确认为应付债券,在20×8年年末按照实际利率确认利息费用。
根据资料(1)、(2)和(3),逐项分析、判断甲公司对相关金融资产的分类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股份的分类不正确。 理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企业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取得的限售股权),如果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甲公司将所持丙公司债券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正确。 理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3)甲公司将所持丁公司债券剩余部分重新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不正确。 理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新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新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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