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是某区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在小区召开的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上,由于意见分歧,四人发生争执,经旁人劝阻无效,甲、乙将丙、丁二人打成轻伤。事后,丙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通知另一被害

admin2016-08-16  27

问题 甲、乙、丙、丁四人是某区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在小区召开的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上,由于意见分歧,四人发生争执,经旁人劝阻无效,甲、乙将丙、丁二人打成轻伤。事后,丙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通知另一被害人丁参加诉讼,丁接到通知后没有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而且一直没有答复,也没有出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对甲予以宣判。宣判后,丙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乙打伤自己的刑事责任,同时丁也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丙对乙提起的自诉,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B、丙对乙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丙可以对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C、丁对甲提起的自诉,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D、丁对甲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丁可以对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B,D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266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由上述法条可知,本题B、D项正确,当选;A、C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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