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6日早晨,淇县庙口乡许某与其子常某去寻找自己家的狗。母子二人来到与之一墙之隔的邻居海某家,常某从羊圈上下到邻居家院内。这时海某在屋内听见院内有动静,就出来察看。见状即与常某母子发生争执,双方发生吵骂和厮打。事后,许某和其子常某经法医鉴定为轻

admin2015-11-05  19

问题 2008年3月16日早晨,淇县庙口乡许某与其子常某去寻找自己家的狗。母子二人来到与之一墙之隔的邻居海某家,常某从羊圈上下到邻居家院内。这时海某在屋内听见院内有动静,就出来察看。见状即与常某母子发生争执,双方发生吵骂和厮打。事后,许某和其子常某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二人共花去医药费1600多元,误工费260元,共计1860元。
    淇县公安局得知后,以海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为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天并责令赔偿损失、承担医疗费等1860元的裁决。海某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错误应予纠正,但受害人的损失确实存在,遂作出维持淇县公安局的处罚和赔偿裁决的复议结论。海某对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不服,起诉到淇县人民法院。
    问题:
被告接到起诉状后要求常某母子出具了两份证人证言,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不予采纳。《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0条第一项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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