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开工之前,承包方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施工进度计划(见图2),该计划满足合同工期100天的要求。 在上述施工进度计划中。由于工作E和工作G

admin2008-10-18  61

问题 某工程项目开工之前,承包方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施工进度计划(见图2),该计划满足合同工期100天的要求。
                                                   
   在上述施工进度计划中。由于工作E和工作G共用一台塔吊(塔吊原计划在开工第25天后进场投入使用)必须顺序施工,使用的先后顺序不受限制(其他工作不使用塔吊)。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要求变更设计图纸,使工作B停工10天(其他工作持续时间不变),监理工程师及时向承包方发出通知,要求承包方调整进度计划,以保证该工程按合同工期完工。
   承包方提出的调整方案及附加要求(以下各项费用数据均符合实际)如下。
   (1)调整方案:将工作J的持续时间压缩5天。
   (2)费用补偿要求:
   ①工作J压缩5天,增加赶工费25 000元;
   ②塔吊闲置15天补偿,600(塔吊租赁费)×15元=9 000元;
   ③由于工作B停工10天造成其他有关机械闲置、人员窝工等综合损失45 000元。
   【问题】
   1.如果在原计划中先安排工作E。后安排工作G施工,塔吊应安排在第几天(上班时刻)进场投入使用较为合理?为什么?
   2.工作B停工10天后,承包方提出的进度计划调整方案是否合理?该计划如何调整更为合理?
   3.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费用补偿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监理工程师应批准补偿多少元?  

选项

答案1.先确定原计划中的关键线路。 从终止节点开始逆箭线返回,无波形线的线路就是关键线路A→D→G→J→K。 由于G是关键工作,ESG=40天,而E工作有30天总时差,所以E工作在第25天末到第65天末完成,H、I工作再开始,即不影响总工期。为了保证G工作的最早开始,应将E工作在第40天前完成。故塔吊应安排在第31天(上班时刻)进场投入使用较为合理。塔吊在工作E与工作G之间没有闲置。 2.不合理。利用B→E→H线路的总时差30天,先进行G工作,后进行E工作,这样安排不影响合同工期。其调整后的计划如图3所示。 [*] 3.解答如下。 (1)补偿赶工费不合理,因为工作合理安排后(见图3)不需要赶工,即不需要压缩工作的持续时间。 (2)塔吊闲置补偿9 000元不合理,因为塔吊若第31天进场,到第41天供工作G使用只有10天闲置,而不是闲置15天;如果第31天不进场,第41天上班时进场,则无闲置时间。 (3)其他机械闲置补偿合理,人员窝工损失补偿合理。 塔吊闲置补偿:600×10元=6 000元(按第31天上班时进场)。 监理工程师应批准补偿额:(6 000+45 000)元=51 000元。

解析  1.首先确定给定时标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根据E工作的时差,确定机械进场时间。
   2.首先分析B工作停工对计划的影响,充分利用非关键线路上的时差,并在不影响其施工工艺和组织要求下,调整原计划。
   3.根据工程变更的索赔要求和进度调整方案后对工期、机械闲置的改变情况,决定索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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