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涉嫌共同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并致文物损毁,某中级法院受理案件后,甲委托其弟弟为辩护人,乙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二—31,单)

admin2014-02-27  27

问题 甲、乙涉嫌共同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并致文物损毁,某中级法院受理案件后,甲委托其弟弟为辩护人,乙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二—31,单)

选项 A、法院应当为乙指定辩护   
B、法院可以为乙指定辩护   
C、法院应当指定乙的近亲属作为其辩护人
D、法院可以指定乙的近亲属作为其辩护人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指定辩护的情形与对象,将《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结合起来进行考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指定辩护必须指定律师,C、D项中指定的是近亲属,因此错误。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盗窃罪的死刑已经被废除,因此,本案不会涉及到死刑问题了,但本案当中的情形可能会判处无期徒刑,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也是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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