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礼法之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试对这一历史事件加以评价。

admin2015-12-30  27

问题 清末礼法之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试对这一历史事件加以评价。

选项

答案清末礼法之争,是在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礼教派与法理派就《大清新刑律》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其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关于“干名犯义”条的存废问题。“干名犯义”指的是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明清律中,干名犯义属十恶之条。法理派从西方法理出发,认为此类行为可在诬告罪中详述处理办法,不必另列专条。而礼教派则认为其是传统伦理的重要体现,绝不能在新刑律中没有反映。 第二,关于“存留养亲”制度。“存留养亲”多适用于独子斗殴杀人之案,罪犯在得到皇帝特许之后,可免死罪,回家孝养其亲。长期以来被视为仁政。法理派认为这一制度“非以施仁,实以长奸”,故不能编入新刑律草案,而礼教派认为它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随便排除在新刑律之外。 第三,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问题。礼教派认为“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均是重大犯罪行为,故旧律定罪极重,在新律中也应有相应规定。而法理派认为,无夫妇女犯奸罪,有关风化,应予教育,不必处以刑罚。而亲属相奸,为个人过错行为,尚未害及社会,旧律处以立决,未免过严,处三等有期徒刑即可,不必另立专条。 第四,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子孙违反教令”是传统法律中一条针对子孙卑幼不听教令,弹性很大的条款。只要子孙违背了尊长的意志和命令,即可构成此罪。礼教派认为此罪“实为教孝之盛轨”,而法理派认为这应当是教育上事,应另设感化院加以教育即可,不必以刑罚制裁。 第五,关于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的问题。礼教派认为子孙对父母绝无正当防卫之说。法理派认为,应当赋予卑幼对尊长的正当防卫权。 在清末修律过程中,对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立法的借鉴与参照必然要对中国传统的价值观念、刑法制度做出一些调整和改变。这些改变引起了保守势力的激烈反对和攻击。礼教派实际上代表了保守势力的观点。由于保守势力的阻挠,《大清新刑律》最后不得不在律文后附有五条《暂行章程》,对上述礼教派所坚持的观念予以了肯定,法理派不得不在事实上对礼教派做出妥协与退让。 法理派与礼教派的论争是中国法律从传统向近代转型过程中发生的论争。论争的焦点在于确立新的法律体系时应如何对待固有的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在数千年的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体系,有其与中国社会相适应的一面,在法律编定、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上有自己独到的理论和实践。但在近代,面对西方对东方的巨大优势,诸多的落后、不文明之处就暴露出来。删除不合理、落后的部分,吸收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是法律改革的基本要求。在这一方面,礼教派拘泥于传统,过多强调民俗、习惯的作用;法理派则坚决引进先进的原则,彻底抛弃落后的法律制度,代表了法律变革的正确方向。但在方法上,轻信列强关于变革法律就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承诺,对法律制度的转型中所包含的复杂性估计不足,夸大了法律制度对传统社会的变革所能产生的作用。就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而言,法律的变革的动力与立.足点应是社会的演进与发展,而不是简单的法典编纂。超出社会现实、忽视现实的文化背景和民众观念,制定的法律只能成为游离于社会之外的法规文本,而不能作为融于社会现实的规范体系,因而难以发生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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