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农民李某,为建私房,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在村旁的河道内用马车采沙。县水利局发现后,责令李某停止采沙,并处以罚款500元,没收马车。李某不服,向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李某仍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水利局辩称“省人民政府《关

admin2014-08-01  36

问题 某村农民李某,为建私房,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在村旁的河道内用马车采沙。县水利局发现后,责令李某停止采沙,并处以罚款500元,没收马车。李某不服,向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李某仍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水利局辩称“省人民政府《关于河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或未按规定采沙……等,由河道管理机关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况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违法行为工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省人民政府《关于河道管理的若干规定》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超出了国务院《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判决撤销“没收马车”的处罚决定。
省人民政府《关于河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2条的规定不合法的原因是(      )。

选项 A、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
B、规章的规定与行政法规相抵触
C、规章所规定的处罚过于严格
D、河道属国家所有,省人民政府无权管理

答案A,B

解析 省人民政府《关于河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2条的规定不合法。行政法的渊源具有效力等级的区别,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规章的规定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省人民政府《关于河道管理的若干规定》12条的规定与国务院《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因此该条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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