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8日,华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华荣公司)从通达公司购进一批货物,同时向通达公司开具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用于贷款结算。 华荣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时,将付款人填写为“荣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填写为“贰零零陆年壹月拾捌日”,收

admin2009-03-15  34

问题 2006年1月18日,华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华荣公司)从通达公司购进一批货物,同时向通达公司开具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用于贷款结算。
   华荣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时,将付款人填写为“荣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填写为“贰零零陆年壹月拾捌日”,收款人未填写。后经财务部小刘核对,发现付款人名称填写有误,小刘遂将“荣华”改为“华荣”,交予通达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华荣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未填写收款人名称是否影响该票据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2)指出华荣公司在汇票出票日期填写中的错误,并写出正确的填写格式。
   (3)指出华荣公司在更改付款人名称行为中的不当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华荣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未填写收款人名称影响票据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收款人名称是商业承兑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未填写收款人名称,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2)该商业汇票出票日期的月、日填写错误。正确的填写格式应为:贰零零陆年零壹月壹拾捌日。 (3)华荣公司更改付款人名称未予以签章是错误的。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上的付款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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