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李某二人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吴某的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二审判决吴某、李某二人离婚,并且判决该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人住了该房屋。4月1

admin2019-09-18  27

问题  吴某、李某二人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吴某的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二审判决吴某、李某二人离婚,并且判决该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人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与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之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且说明理由:
2010年5月10日.房屋所有权人是谁?

选项

答案善意取得的条件有四:①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②第三人主观善意;③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④不动产已经完成登记/动产已经完成交付。在本题中,4月1日,吴某已经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其将房屋出卖给王某属于无权处分,王某查阅了不动产登记簿,由于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仍然是吴某,因此王某以为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主观上善意,此外,王某支付的价款与张某支付的价款相同,均为50万元,价格合理,并且5月10日,王某办理登记,上述四个条件均已满足,5月10日,王某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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