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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要送给某希望小学一辆价值5万元的小汽车,该希望小学当场表示接受。其后,张某的下列哪些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 )
张某要送给某希望小学一辆价值5万元的小汽车,该希望小学当场表示接受。其后,张某的下列哪些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 )
admin
201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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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张某要送给某希望小学一辆价值5万元的小汽车,该希望小学当场表示接受。其后,张某的下列哪些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 )
选项
A、张某在小汽车交付前撤销赠与
B、张某在小汽车交付前以希望小学不需要小汽车为理,主张撤销赠与
C、张某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主张赠与合同不成立
D、张某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需变卖该小汽车维持生计时,可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答案
A,B,C
解析
现行我国合同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其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因此,在希望小学当场表示接受的情况下,合同已经成立,C项当选。另外《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张某与希望小学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AB两项当选。按照《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因此,D项不当选。
《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周某可以撤销赠与,而且王某无权要求交付。故选项C不当选、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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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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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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