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长陈某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虽然陈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这7名人员,但仍有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关于陈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14-08-09  45

问题 派出所长陈某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虽然陈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这7名人员,但仍有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关于陈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B、陈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C、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D、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务,或者故意违法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超越职权或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3)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处理事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公务的正常管理秩序。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3)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这一犯罪。(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3)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4)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本题中派出所所长陈某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致使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故本题中选项A为正确答案。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jb3FFFM
本试题收录于: 公共科目题库公选分类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