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借款民事纠纷中,原告刘某在2011年6月起始居住于W县,其户籍所在地在X县。被告李某在2011年3月将其户籍从X县迁出,在Y县居住了半年,后又至Z市打工至2012年1月,此间未落户,原告于2012年1月对被告提起了民事诉讼,对此案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是

admin2016-01-23  27

问题 在一起借款民事纠纷中,原告刘某在2011年6月起始居住于W县,其户籍所在地在X县。被告李某在2011年3月将其户籍从X县迁出,在Y县居住了半年,后又至Z市打工至2012年1月,此间未落户,原告于2012年1月对被告提起了民事诉讼,对此案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是(   )。

选项 A、W县人民法院
B、X县人民法院
C、Y县人民法院
D、Z市某县基层人民法院

答案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7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被告李某在2011年3月将其户籍从X县迁出至起诉时不足一年,应该由李某原户籍所在地X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题答案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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