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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现年60岁的林霞与王富贵于 1963年经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1996年,年近六旬的王富贵与比他小近30岁的尹玲相识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生活,其居住地的周围群众都认为二人是老夫少妻关系。2001年初,王富贵因患肝痛晚期住院治疗
案情:现年60岁的林霞与王富贵于 1963年经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1996年,年近六旬的王富贵与比他小近30岁的尹玲相识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生活,其居住地的周围群众都认为二人是老夫少妻关系。2001年初,王富贵因患肝痛晚期住院治疗
admin
2008-12-16
28
问题
案情:现年60岁的林霞与王富贵于
1963年经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1996年,年近六旬的王富贵与比他小近30岁的尹玲相识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生活,其居住地的周围群众都认为二人是老夫少妻关系。2001年初,王富贵因患肝痛晚期住院治疗,尹玲去医院准备照顾王富贵,但遭到林霞及其亲友怒骂,并相互发生抓扯。王富贵后于2001年5月17日立下遗嘱,将其自己的总计6万元的财产赠与“朋友”尹玲。2001年6月22日,王富贵因病去世。王富贵的遗体火化前,尹玲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林霞的面宣布了王富贵留下的遗嘱。林霞和亲友们感到十分震惊,气愤之下,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当日下午,尹玲以林霞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该市九江区人民法院,与林霞争夺遗产。尹玲诉称,原告与遗赠人被告林霞之夫王富贵是朋友关系。王富贵立下遗嘱,将价值6万元的财产在其死亡后遗赠给原告,并将该遗嘱进行了公证。遗赠人王富贵因病死亡,遗嘱生效,但被告控制了全部财产,拒不给付原告受赠的财产,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遗嘱中的财产,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林霞辩称,遗赠人王富贵生前与原告尹玲长期非法同居,王富贵所立遗嘱系违反社会公德的无效遗赠行为,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九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遗赠人与被告林霞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遗赠人从 1996年认识原告尹玲以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遗赠人王富贵基于与原告尹玲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原告尹玲,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属无效,判决驳回原告尹玲的诉讼请求。宣判后,1500名旁听群众掌声雷动。
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请根据法学基本原理对上述事件加以评论。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选项
答案
把法律还给法律,把道德还给道德 “二奶”是否有继承权?九江区法院的法官做出了否定的回答。当公共道德与法律条文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时候,他们将社会公德置于了第一位,做出了让“旁听群众掌声雷动”的判决。而我则认为,在中华民族法治意识不断加强的今天,法律人(尤其是法律的适用者——法官)应当将道德和法律区分开,再不能让我们的法律,成为泛道德化的牺牲品。 这一案件提示我们,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不容忽视的问题。法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因此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一般说,凡是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谴责的行为,违反了法往往也违反了道德。但是,法与道德也有明显的区别:第一,表现形式不同。法以国家政权意志表现出来。道德不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表现出来,没有确定的成文形式。第二,调整范围和内容不同。法从制度上规范人们的行为。而道德从观念上规范人们的精神和行为。第三,实施方式不同。法主要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则以精神的强制来保证实施。 本案中,法官非常遗憾地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原告所主张的财产权利来自遗赠人的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是遗赠人明确有效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定的效力。法院未经深入分析,就以违背社会公德推翻掉遗赠人的意思表示,宣告遗嘱无效。诚然,违背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但是并不是所有与道德观念不合的法律行为都违背公序良俗。遗赠人的遗赠行为和遗赠人生前的其他行为应当是互相独立的。遗赠人与原告同居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但是它并不导致遗赠人其他民事行为当然无效。如果遗赠人以他人与自己非法同居作为遗赠的条件,遗赠当然无效:但在本案中,遗赠行为在法律上是独立于此前的非法同居行为的,遗赠人并没有试图通过遗赠去实现什么不正当的目的,遗赠完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法体现,不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与道德虽然有着割舍不断的联系,道德的要求也往往内涵于法律的构造之中,但是法官在处理案件之际,仍然要对道德和法律严加区分。法官只能按照法律的指引具体地分析案件中的道德因素,而不能抽象地对案件进行道德评判,以至于出现泛道德化的情况,以一己之观念代替国家之公意,置法律的确定性、可预见性于不顾。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而奉案的法官正是因为没有将道德和法律区分开来,才引道德人法律,以道德代法律,使道德成为了限制法律独立适用解决纠纷的樊篱。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但是,道德却不应该成为高位的法律。我们应该把法律还给法律,把道德还给道德,让它们在各自的领域中和谐地发挥各自的作用。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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