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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 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_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 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_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
admin
2018-07-03
21
问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 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_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5题)
选项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答案
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中的抗辩权延续。甲乙之间的借款约定了到期时间,即201 1年3月24日。《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有明确清偿期的债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次日起算时效,这意味着2011年3月25日起算时效,到2014年3月24日届满,自2014年3月25日起,债务人此时可以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尚未经过,甲公司无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A选项认为甲公司不得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权的原因是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根据《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当乙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之后,债务人甲公司可以向受让人丙公司主张其对于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乙银行的抗辩,但前提是诉讼时效经过,本题诉讼时效尚未经过,故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因此B项正确,C项错误。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接管了甲公司,属于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此时,丁公司需要承担甲公司的债务,并享有甲公司的权利。《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丁公司作为甲公司债务的承受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甲公司对于债权人(包括原债权人乙银行和债权让与之后的新债权人丙公司)的抗辩,但本题诉讼时效尚未经过,故丁公司无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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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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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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