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王某,1998年向县公安机关控告刘某故意伤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了该案。后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该案,该案中哪些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admin2017-03-16  33

问题 被害人王某,1998年向县公安机关控告刘某故意伤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了该案。后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该案,该案中哪些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选项 A、公安机关撤销该案
B、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C、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D、人民法院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答案A,B,C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因此,A项中的做法是符合法定程序的。该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因此,王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B项是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的有关规定:对于属于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所以C项的做法也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9条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 (三)项规定的案件除外。可见,D项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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