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村某地架设有高压线,且具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多年没有发生事故,高压线下有一个鱼塘,属于乙所有,乙的鱼塘开在高压线架设之后,且经过了村委会和建设规划部门的同意。一日丙闲来无事,就偷偷跑到乙的鱼塘钓鱼,其甩出的鱼竿不小心碰到上方的高压线,导致触电。对于丙遭受的

admin2013-12-28  14

问题 甲村某地架设有高压线,且具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多年没有发生事故,高压线下有一个鱼塘,属于乙所有,乙的鱼塘开在高压线架设之后,且经过了村委会和建设规划部门的同意。一日丙闲来无事,就偷偷跑到乙的鱼塘钓鱼,其甩出的鱼竿不小心碰到上方的高压线,导致触电。对于丙遭受的损害,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是(    )。

选项 A、高压线的架设者
B、鱼塘主人乙
C、丙自己
D、甲村村委会和建设规划部门

答案2,4,8

解析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要求侵权人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依据法律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产生的责任并不要求符合一般的侵权要件,只有在侵权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时,才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在本题中,高压作业的行为属于比较典型的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依据《民通意见》的精神,虽然所架设的高压线具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但并没有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使丙在钓鱼时,“甩出的鱼竿不小心碰到上方的高压线”,因此,丙对侵权损害在主观Jb态上是过失,并不具有故意性,所以,高压线的架设者不具有免责事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选项A“高压线的架设者”不应选。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造成损害的行为。在本题中,“丙闲来无事,就偷偷跑到乙的鱼塘钓鱼,其甩出的鱼竿不小心碰到上方的高压线,导致触电”,鱼塘的所有人乙对此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实施侵权的行为,其与高压线架设者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该承担责任。所以,选项B“鱼塘主人乙”应选。丙遭受的侵权损害是高压线高度危险作业所致,虽然鱼塘设置在高压线下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但与丙的民事侵权没有直接关系。所以,村委会和建设规划部门也不应当承担责任。选项D“甲村村委会和建设规划部门”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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