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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元现金。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元现金。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
2021-01-31
32
问题
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元现金。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2/15)
选项
A、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
B、抢劫既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C、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既遂
D、敲诈勒索未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答案
C
解析
(1)第一阶段,客观上,拍摄裸照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是敲诈勒索行为;不是对人身实施暴力的抢劫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2)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是敲诈、勒索行为,甲未来得及实施敲诈实行行为,仅为此做准备,系预备行为。主观上,甲有敲诈勒索罪故意。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顿。客观主观统一,根据《刑法》第274、22条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预备,而不是未遂。
(3)第二阶段,甲到了乙宅后,发现乙宅无人,于是拿走乙的现金,系盗窃行为、盗窃故意,根据《刑法》第264条,成立盗窃罪既遂。
(4)在罪数上,行为是两行为,而不是一行为,不属想象竞合。综上所述,甲的行为应成立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罪的既遂,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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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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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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