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甲因经营需要,向乙借款4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为2年,丙为甲还款的保证人。2007年4月,甲还给乙2万元。2007年6月,甲因急需资金,又向乙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丙。2年期满,甲无力偿还所欠

admin2013-08-14  39

问题 2006年3月,甲因经营需要,向乙借款4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为2年,丙为甲还款的保证人。2007年4月,甲还给乙2万元。2007年6月,甲因急需资金,又向乙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丙。2年期满,甲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乙请求丙偿还借款。问:
丙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甲追偿?

选项

答案可以。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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