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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入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
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入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
admin
2017-06-05
18
问题
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入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该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关于运输中的相关损失的认定及赔偿,依《海牙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卷一—100,任)
选项
A、为起浮抛弃货物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B、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打入海中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C、保险人应赔偿共同海损和因恶劣天气造成的单独海损
D、承运人对因固有缺陷损失的货物免责,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A,B
解析
本题考点较多,综合考查了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平安险、承运人的责任以及除外责任等。
一、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指货物由于意外造成的部分损失。共同海损的情况比较复杂,具体如下: 1.共同海损的概念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应该由受益的各方去分摊损失。例: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遭受到暴风雨袭击,有倾覆的危险。此时,船长果断命令船员将船上一批钢材抛入水中以减轻船舶重量,后船舶脱险。由此而导致的钢材的损失即为共同海损,此钢材损失就应该有船方和所有货方共同分摊。 可见,共同海损制度的存在,是人类面对危险时,“舍小保大"(主动舍弃一部分货物以保全船舶和其他货物的安全)的一种理性选择。
2.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1)必须有共同的、真实的危险
共同海损必须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面临共同的、真实的危险时发生的。
所谓共同的危险,是指这种危险对船舶和货物都构成威胁,仅仅危及船舶或货物单方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如天气闷热而船上的冷冻设备损坏,可能导致货物腐败变质而船舶本身不受影响,就不是共同危险。所谓真实的危险,是指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仅仅是主观臆测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
(2)必须是有意地采取了合理的、有效的措施
共同海损中采取的措施必须是船长或其他有权作出决定的人为了挽救船上财物的明确目的而有意采取的。如船舶在航行中遇到大风浪,如果是为了减轻载重而主动将重量大而价值低的货物抛下海,货物的损失就是有意作出的。但如果是货物因船身剧烈颠簸而被甩人大海,这种损失就不是有意作出的。
合理是指公平而适当的处置行为,是基于善良管理人的立场,在当时的情况下,慎重考虑后所为的行为。如船舶遭遇海难。须投弃一部分货载,船长不将木材、废铁等重而便宜的货物投弃,而是将钻石、名画等贵重物品首先投弃,则属于不合理的处分,不得列人共同海损。有效是指因其行为而使财产得以保全。
(3)损失必须是直接的、特殊的
共同海损措施是以牺牲较小利益保全较大利益为特征。被牺牲的利益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直接造成的,而且是特殊的、异常的。
所谓直接的是指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间接损失,如船期损失、滞期损失、市价跌落等,都不能算作共同海损损失。特殊的是指损失必须是非正常的。正常航行中需要作出的开支,不得算作共同海损。
3.共同海损的范围
共同海损的范围包括共同海损损失和共同海损费用。
(1)共同海损损失
共同海损损失是指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有形的物质损坏或灭失。其范围主要包括:
①船舶的损失。如为了避免船舶倾覆,船长故意使船舶触礁、搁浅,或截断锚链,使船舶部分毁损等。
②货物的损失。如为了减轻货载,将货物弃于海中损失或船舶遭遇火灾,引水灭火时将货物浸湿等。
③运费的损失。货物损失的情况下,如果这批货物应支付的运费是到付运费,则该笔运费不能被收取,因此也算损失掉了。
(2)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费用是指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金钱上的支出。其范围主要包括:
①避难港费用。船舶在航行途中遇险,有时不得不进入避难港。为进入避难港而延长航程的费用、进入和离开避难港的费用、在避难港停靠期间为维持船舶所需的日常费用、因安全所需造成的货物或船上其他物品卸下和重装的费用等,都可以计人共同海损费用。
②救助费用。船、货陷入共同危险,不得不求助于他船而支出的救助报酬和其他费用可列人共同海损费用。
③代替费用。本身不具备共同海损费用的条件,却是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费用中。但被列入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④其他费用。包括垫付手续费和共同海损利息等。
4.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
(1)共同海损所涉及的海上危险应该是共同的,必须涉及船舶及货物共同的安全;而单独海损中的危险只涉及船舶或货物中一方的利益。
(2)共同海损有人为的因素,是明知采取措施会导致标的的损失,但为共同的安全仍有意采取该措施而引起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纯粹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标的的损失,无人为的因素。
(3)共同海损的损失由于是为大家的利益而牺牲的,所以应由受益的各方来分摊,而单独海损的损失则由单方来承担。
题中,“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属于为了船货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故为共同海损;“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人海中”属于意外造成的部分损失,为单独海损。故,A、B两项说法正确。
二、平安险其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自然灾害导致的货物部分损失不在平安险的赔偿范围。
例1:一批大米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运输该批大米在海上航行时,遇暴风雨袭击,致使全部货物损失。此时,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例2:一批大米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运输该批大米在海上航行时,遇暴风雨袭击,致使大米损失30%。此时,买方则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自然灾害所致的部分损失不在平安险的赔偿范围的原因是,海上航行时,自然灾害导致货物部分损失发生的几率比较高,平安险是最低一级险别,即保险公司在该险别之下收取的保费最低。如果对经常发生的自然灾害致货物部分损失承保,会导致保险公司经常要予以赔付。所以,自然灾害所致的部分损失被排除在平安险的赔偿范围之外,增加保费,办理水渍险,则其就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可见,船舶碰撞导致的货损在平安险的赔偿范围。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依此项规定,如果货物的致损原因中既有自然灾害,又有意外事故,则保险人对因此而造成的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种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也不高。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数件或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例:A是甲船的货方,B是乙船的货方。现甲乙两船相撞。根据《海牙规则》,船舶碰撞所致损失属于航行过失,承运人不用承担责任。即A诉甲船是无法得到赔偿,但是,A可以以侵权为理由诉乙船,此时不受《海牙规则》航行过失免责的限制。同样道理,B也可以诉甲船。此即船舶互撞赔偿的情况。
船舶互撞条款,就是指承运人在与货方签订运输合同的时候,要求由于船舶互撞赔偿情况出现,那么,货方诉他船得到的赔偿,应偿还给船方。船舶互撞条款中,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在平安险的赔偿范围。
题中,“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此属于共同海损,在平安险承保范围;“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人海中”,属于自然灾害所致的部分损失,不在平安险承保范围。注意,此题中该项损失并非货物的致损原因中既有自然灾害,又有意外事故的情况。故C项不选。
三、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海洋货物运输损失。保险所承保的是一种风险,所谓风险就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如果该风险必然发生则保险人是不承保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题中,货物固有缺陷损失,承运人无过错,对之不承担责任,对于保险人则属于除外责任的范围,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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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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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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